吉林化工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吉林化工学院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Jilin Institute Of Chemical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ICTAA”。

    第二条 会是由吉林化工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一)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加强团结与协作。

(二)发扬吉林化工学院的爱国主义光荣传统和“严谨、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校风。

(三)扩大校友网络,为吉林化工学院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吉林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吉林省吉林化工学院。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承德街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与校友联系,广泛收集校友的资料和信息,建立与完善校友信息数据库,搭建校友互动平台;

(二)组织和开展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各种联谊活动,促进学校各项中心工作的开展;

(三)促进学校与地方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共同关注,探索和促进学校的建设及发展;

(四)引导校友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五)配合母校做好招生的宣传、动员工作,推荐优秀学生报考母校;

(六)加强与母校就业部门的协作,为在校学生就业提供相应的咨询与参考,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的数量与质量。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三)本人为吉林化工学院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吉林化工学院校友

1、在吉林化工学院(包括原吉林航空学校)及附属单位,学习和毕业的学生,包括技工、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生、函授生,自学考试生、联办硕士生。

2、在吉林化工学院(包括原吉林航空学校)及附属单位各个时期任职、任教人员。

3、吉林化工学院授予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4、现在在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5、非本会会员,但对吉林化工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及合法权益。

(三)关心母校的发展,积极为母校做贡献。

(四)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介绍发展新会员,向本会提供其他会员信息,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行为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本会将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会员大会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执行大会议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代表大会。

(四)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经会长同意并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三十一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三十二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三十三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 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 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参与重大问题决策, 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 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 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 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 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 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三十四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十五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十六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校友和有关方面人士赞助捐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一 本会的财务管理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管。

四十二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三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十四 本会的经费、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五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终止活动时,需以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活动报告,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一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二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五十三 本章程(草案)2021119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四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五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